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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06日 双击滚屏

各州、地、市经(商、贸、发)委,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现将《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企业[2009]36号)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07]121号)文件及国家工信部的有关要求,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我省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纳入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热心为中小及微型企业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明显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综合服务、信息服务、创业辅导、融资服务、人才培训、管理咨询、财税服务、技术支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电子商务和中小及微型企业需要的其他共性服务。
第四条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组织、协调和认定工作,并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数据库。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服务机构的申报、初审工作。
第五条 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实行择优原则。在申请的机构中,择优认定对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的机构为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
第六条 对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实行动态资格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机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是注册地在青海省、依法成立的各专业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认定:
(一)热心为中小及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参加为中小及微型企业服务活动;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
(三)拥有与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连续经营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运行机制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推荐要求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认定申请;
(二)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认定申请表(附件一);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四)为中小及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服务机构获得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七)与所服务的中小及微型企业签定的服务合同,以及提供各项服务业务的资金支出凭证;
(八)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经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按要求将申报资料上报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二)青海省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制定不同专业服务行业评价标准,并按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确定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初审名单;
(三)初审名单向社会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青海省经济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查认定的服务机构,由省经济委员会颁发“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证书及标牌。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条 扶持措施
(一)被认定的服务机构,纳入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管理,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宣传,并向中小及微型企业推荐和支持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二)对认定的服务机构建立中小及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为中小及微型企业服务的业务活动,优先享受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管理规定
(一)经认定的服务机构应接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考核,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
(二)经认定的服务机构每年度应进行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书面报送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三)经认定的服务机构发生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名称等工商信息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式三份到原认定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
2、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情况变更表(附件二);
3、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证书;
4、其他相关资料。
(四)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取消其服务示范单位资格,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认定申请,并在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上公布。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活动的;
4、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或变更的;
5、一年内被中小企业投诉服务质量三次以上,并被查实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变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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